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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安县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区域(集中)专项评估(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15    来源: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安县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区域(集中)专项评估(价)的指导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5日

海安县关于开展企业投资项目区域(集中)专项评估(价)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项目服务审批效能,激发市场活力,优化项目投资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省推行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等四个文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86号)和《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7〕97号)精神,现就我县开展区域(集中)专项评估(价)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全面提高行政效能,切实降低企业投资成本为目标,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将各项评估进行优化整合,积极创新评估审批流程及方式,探索开展区域(集中)性评估(价),进一步优化投资软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

  主要包括企业投资项目推进阶段所涉及的土地勘测定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价评估、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社会风险稳定评估、安全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文物评估等10项评估(因项目类型不同,部分项目无需开展所有评估)。

  三、主要工作

  (一)积极推行产业园区节能审查、规划环评、安全评价等区域评估,有机整合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前各类涉审评估环节,实行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评审、统一反馈服务模式,压缩审批时限。评估报告5年内有效,由落户该区域内的项目免费共享。除有特除规定外,实施区域环境评价、能源评价后落户该区域项目降低一个等级审批。

  (二)全面实施土地地价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政府组织集中采购服务。各特色产业园区土地、规划编制以及土地勘测定界的区域性专项评估、评审报告由区镇统一组织实施。

  (三)对涉及面广、量大的企业安全预评价评估,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区镇统一组织进行,最大程度降低企业投资成本。

  四、任务分工

  (一)制定并实施全县土地勘测定界工作方案,由国土局测绘队统一实施土地征收类勘测定界,费用列入征地成本;除土地征收外的基础测绘,由各区镇统一招标,实施集中采购服务。(责任部门:国土局、各区镇)

  (二)制定并推行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工作方案,划定区域评估范围,对所有项目用地统一打包,实行地质灾害危险区域评估。(责任部门:国土局、各区镇)

  (三)制定并推行全县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方案,实行全县压矿评估一次性评估,评估完成后,全县建设项目用地报批不再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手续,实行查询备案制。(牵头部门:县国土局)

  (四)制定并推行全县地价统一评估工作方案,在出让类土地(一级市场)已实行政府统一采购评估的基础上,将转让、抵押类等二级市场纳入政府统一采购评估。(责任部门:国土局、人民银行、物价局)

  (五)制定并试行区域能评工作方案,根据全县中长期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空间布局规划等,科学编制区域节能报告,一般行业实施项目能评承诺备案制和定期报告制,重点行业和耗煤项目实施通行节能审查管理。(责任部门:行政审批局)

  (六)制定并试行区域环评工作方案,对已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的区域,在落实规划环评意见并符合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的范围内,符合环境要求的项目环评可以简化,环评类型可相应降低一级。(责任部门:行政审批局)

  (七)制定并实施区域安全评价工作方案,对产业园区(一般企业不涉及)进行集中区域安全预评价,对入驻的企业不再进行单独安全预评价(目前化工项目暂无),费用由主管部门和各区镇负责统筹;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换证(三年一次换证)涉及安全评价,由各企业自行负担。(责任部门:安监局、各区镇)

  (八)负责制定并推行全县地震安全性区域评估工作机制(一般项目不涉及,建设项目高度80米以上或单体30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须进行),城区成片待开发地块可实行一次性地震安全性区域评估。(责任部门:地震局)

  (九)负责制定并推行全县社会稳定风险集中评估工作机制,以区镇为单位,组织集中采购服务。(责任部门:维稳办、各区镇)

  (十)负责制定并推行文物评估方案工作机制,根据各区镇划分的区域评估范围,对各区域进行集中评估,全县建设项目用地报批不再办理文化保护方案审批手续,实行查询备案制。(责任单位:文广新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海安县开展企业投资项目区域(集中)专项评估(价)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强力推进。各相关部门负责具体落实推进涉及本部门区域(集中)专项评估工作。

  (二)扎实有序推进。各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按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根据本单位职责,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后,扎实推动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监督考核。结合实际,切实规范区域评估的工作体系、运行细则和维护保障。对各部门运行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将各相关部门区域评估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体系,切实加大督查督办力度,确保区域(集中)评估工作高效运行。

201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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