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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20    来源:海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6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与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中央、省和南通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有效规范权力阳光透明运行,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全力打造产业高地,聚力建设幸福之城”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2018年,全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信息公开目录框架基本建立,完成本年度批准和实施的重大项目信息归集及公开。2019年,全市各级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得到进一步充实、公开实效得到进一步增强、公开范围得到进一步拓展。2020年,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成为各行政机关常态化制度安排,公开质量和实效全面提升。

  (三)工作要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并依法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以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为公开重点,积极推动项目法人单位信息有效归集与有序公开,以公开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公开要点

  (一)公开范围

  方案中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或政府投资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重大基础设施、重点民生工程及重要产业项目等;不包括涉密重大建设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

  1.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市级农业、工业、服务业、交通、城乡基础设施、水利、教育、公共卫生、脱贫攻坚、住房保障等重点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

  2.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能源开发、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信息产业、机械制造、高新技术、原材料等企业投资项目。

  (二)公开重点和主体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公开所制作或保存的项目信息。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该保守的国家秘密坚决保守住。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9类信息。

  1.批准服务信息。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实施领域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保存信息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公开内容包括: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及各项报建审批事项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发改委、住建局、交运局、国土局、水利局、环保局、教育局、民政局、卫计委、公安局、民宗局、安监局、文广新局、气象局等部门,各区镇)

  2.批准结果信息。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实施领域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保存信息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工程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以及涉及项目审批事项的审批结果等。(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发改委、住建局、交运局、国土局、水利局、环保局、教育局、公安局、民宗局、安监局、文广新局、气象局、科技局等部门,各区镇)

  3.招标投标信息。由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公开。公开内容包括: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等。(责任单位:公管办、发改委、住建局、财政局、代建中心、交运局、水利局等部门,各区镇)

  4.征收土地信息。由征地实施部门和区镇政府依据职责范围负责公开。公开内容包括: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责任单位:国土局、农办、农委等部门,各区镇)

  5.重大设计变更信息。相关信息由批准单位负责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发改委、住建局、公管办、建设中心、交运局、水利局等部门,各区镇)

  6.施工有关信息。由制作或保存信息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住建局、建管局、建设中心、交运局、水利局等部门,各区镇)

  7.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由制作或保存信息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公开内容包括: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责任单位:住建局、交运局、水利局等部门,各区镇)

  8.竣工有关信息。由制作或保存信息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公开内容包括: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住建局、交运局、水利局、财政局、审计局、教育局、环保局、国土局等部门,各区镇)

  9.行政处罚信息。由制作或保存信息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公开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名称、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结果、处罚生效期、处罚截止期、处罚机关、当前状态等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责任主体:发改委、住建局、规划局、交运局、国土局、水利局、环保局、教育局、公安局、安监局等部门,各区镇)

  (三)公开渠道和时效

  各区镇和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等线上线下平台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充分利用“江苏政务服务网(海安站)”、“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平台,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的共享与公开。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开展。项目法人单位可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各区镇、各部门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合力推进

  各区镇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点带面、示范带动,以此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力抓手,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提出明确工作目标和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市政府办公室作为组织协调部门,加大指导监督力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各区镇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要求,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各类政府信息进行梳理汇总,提出明确的公开目标和措施,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在海安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信息。

  (二)加大考核力度

  各区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大考核力度,推动工作有效开展。

  (三)完善监管措施

  市政府办公室将定期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政府信息、项目法人信息的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和公开时效等。各区镇和有关部门每年要将本单位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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