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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4-20    来源:海安县人民政府

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市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更好地促进我县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省、市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最新要求,坚持依法运行、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坚持鼓励支持与强化监管并重,努力形成与社会救助工作紧密衔接,在扶贫济困、改善民生、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的现代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1.扶贫济困,倡导公益。鼓励、支持和引导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问题入手,在扶贫济困、为困难群众救急解难等领域广泛开展慈善帮扶,与政府的社会救助形成合力,有效发挥重要补充作用。鼓励开展教育、文化、交通、环保、老龄事业等社会公益活动。

  2.改革创新,优化环境。在慈善事业体制机制、运行方式、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对接等方面大胆探索,畅通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的渠道,不断强化慈善政策的激励作用,大力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使各类慈善资源、社会救助资源充分发挥作用,从而促进慈善事业创新发展。

  3.公开透明,依法监管。坚持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的信息公开,严格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充分公开慈善资源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行政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依法依规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活动,确保慈善事业在法制轨道上运行。

  4.弘扬美德,平等友善。在全县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倡导平等、互助、友善、共享的现代慈善价值观,树立助人悦己、乐于奉献的精神风尚。按照现代慈善事业理念,充分尊重、保护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尊严与隐私,依法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三)目标任务

  到2020年,全面形成制度完善、作用显著、管理规范、健康有序的慈善事业发展格局。培育一批管理规范、运作专业、富有活力的慈善组织,建立一个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的治理体系,建立一批技能专业、服务高效、机制健全的志愿者队伍,形成一种大众参与、各方支持、慈善光荣的社会氛围,使慈善事业对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体系形成有力补充,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1.政府支持措施到位。将发展慈善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力度。到2020年,政府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协调机制、配套措施、扶持政策落实到位,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福彩资金支持慈善项目以及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普遍开展。

  2.社会捐赠积极踊跃。慈善捐赠服务体系完善,捐赠平台方便多样,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全面落实。全县城乡村居民家庭年参与捐赠比例达到50%以上,提供志愿服务比例达到30%以上,社会捐赠总额占GDP的比例达到0.2%以上。

  3.慈善组织覆盖广泛。城乡布局合理、层级多元、类型齐全的慈善组织网络基本形成,每个区镇都建有慈善组织,每个村(居)拥有1家以上互助性慈善组织。

  4.志愿服务制度完善。制定完善社区志愿服务的指导意见,志愿者招募注册、教育培训、志愿服务记录、时间储蓄、星级评定、绩效评估、表彰激励等制度健全、运转高效。全县注册志愿者占城镇常住人口比例达20%,正常参与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占注册总人数的80%以上,志愿者每年志愿服务时间平均达到30小时以上。

  5.慈善文化全面普及。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并列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等工作考评。慈善理念广泛传播,全社会支持慈善、参与慈善氛围更加浓厚,慈善文化广场、慈善宣传屏、公益慈善文艺演出等特色慈善文化深入人心。

  二、重点工作

  (一)以海安慈善日为平台,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慈善活动。海安慈善日是海安慈善工作的创新和特色,是激发社会爱心,凝聚各界善举的平台。要以海安慈善日为平台,动员社会各界自觉踊跃参与慈善一日捐活动。鼓励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将慈善精神融入单位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活动、自觉奉献爱心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冠名慈善基金是慈善募捐的重要形式,鼓励企业和个人在县慈善基金会设立专项冠名基金,用于捐赠者认定的慈善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提倡以村居慈善工作站为平台,广泛开展群众性的互助互济活动。

  (二)支持引导形式多样的社会捐赠。广泛设立社会捐赠点,切实为居民捐赠家庭闲置物品提供方便。在学校广泛开展“小废品、大温暖”行动,推广“一张废纸献爱心”。鼓励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倡导企业与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各类慈善爱心营销活动。鼓励慈善公募组织利用互联网、手机终端等新媒体建立新型募捐平台开展募捐活动。鼓励开展慈善信托等形式的慈善活动。

  (三)支持和发展基层慈善组织。以县慈善总会为行业联合组织,推进基层慈善组织建设,巩固和完善县、区镇、村居三级慈善网络,着力抓好村(居)慈善工作站,形成城乡布局合理、层次多元、类型齐全的慈善组织网络。鼓励民营企业兴办扶贫济困、教育、医疗、养老、助残等方面的社会公益事业,实行公益目标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促进慈善事业多元化、可持续发展。建立以县慈善总会为龙头的各级各类慈善组织之间的合作机制,积极探索培育“互联网+慈善”等新型慈善形式。村居慈善工作站是我县慈善工作新的增长点,是推动全民慈善的重要抓手,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基层慈善组织建设。县农办要把村级慈善工作站建设列入星级村考核评比的内容,鼓励有条件的村居从集体经济中安排部分资金壮大村居慈善工作站善款。要规范完善村居慈善工作站各项制度,提高村居慈善工作站的公信力。要采取激励措施,调动区镇、村居办好村居慈善工作站的积极性。要多方挖掘慈善资源,发挥在外能人、贤人作用,动员更多人参与慈善活动,不断壮大村居慈善工作站善款存量。要倡导“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互助互济理念,努力形成全民慈善的氛围。

  (四)完善慈善组织内部管理。慈善组织要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确保人员、财产、慈善活动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有序运作。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县慈善总会将募得款物委托或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实施慈善项目。

  (五)健全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对接机制。建立和完善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资源信息对接机制,并由民政部门对特殊困难群众社会帮扶、公益服务、资金援助等需求信息进行梳理汇总,定期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对接协商,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要同时向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公开。

  (六)着力规范慈善募捐行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县慈善总会合作,联合县慈善总会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慈善组织要加强募捐活动的管理,向捐赠者开具捐赠发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录。推动建立捐赠资产价格评估机制,对物资、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捐赠资产进行专业、科学、规范的资产评估。

  (七)鼓励创办慈善福利机构。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医院、学校、养老机构、残障康复等社会服务机构。对社会力量兴办的慈善福利机构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政策扶持等方面与公办机构平等对待,并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慈善福利机构在养老、扶孤、助残等方面的作用。

  (八)加强慈善信息公开。慈善组织应通过自身官方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定期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慈善组织应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九)广泛传播慈善理念和慈善文化。通过各类传媒大力宣传慈行义举和慈善典型以及慈善事业在服务困难群众、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的积极贡献,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海安日报、电视台、广播电台等主流媒体要免费提供慈善宣传。电视台每周在黄金时段安排不少于30分钟时间进行慈善公益宣传,海安日报每周都要安排一期《慈善之光》专栏,宣传慈善典型,传播慈善文化。县互联网新闻中心及海安发布等新媒体,要充分发挥网络优势,引导网民增强慈善意识。城管部门要利用电子宣传屏幕强化慈善公益宣传,时间和内容要达到10%以上。通过广泛宣传慈善人物的先进事迹、慈善活动的积极影响、慈善组织服务社会的作用和成果,努力营造乐于助人、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充分尊重、保护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尊严与隐私,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引导捐赠受益人树立感恩意识,参加社会志愿服务,并在有能力时积极回报社会。

  (十)建立健全慈善志愿服务体系。制定完善社区志愿服务的指导意见,志愿者招募注册、教育培训、志愿服务记录、时间储蓄、绩效评估、表彰奖励等制度健全、运转高效。广泛动员社会公众和专业社工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构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志愿服务体系。建立完善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对志愿者的服务进行及时、完整、准确记录,并能提供相应查询和证明。建立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根据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和质量,对志愿者进行相应的星级认定。制定并落实好志愿服务奖励政策,逐步推动将个人参与志愿服务情况作为选拔录用、奖励优惠、学生综合素养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将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事业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纳入县政府对区镇和机关的年终考核评分内容。加强慈善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使慈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职责,理顺管理体制,建立慈善管理机构,完善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管机制,积极开展慈善事业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协调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二)建立协调机制。在县委的领导下,建立由县分管领导牵头,民政、宣传、文明办、机关党工委、教育、卫计委、财政、地税、工会、团委、妇联、残联、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海安慈善日活动组织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慈善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形成政府协调机制与行业协作机制互补、政府行政功能与行业自治功能互动、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有机结合的慈善组织管理格局,形成共同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合力。

  (三)统筹慈善救助。5·12慈善日活动是我县慈善募捐的重要创举,是规范慈善活动、集中慈善资源、避免多头、重复向社会公募的行之有效的办法。海安慈善日活动组织委员会作为全县慈善活动的领导机构,要有序指导、不断完善各类慈善募捐活动。在募捐的基础上,统筹协调慈善救助活动,避免重复救助、多头救助现象。

  (四)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发挥政府购买慈善组织服务和专业社工服务的导向作用,细化政府购买慈善组织服务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承接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按使用宗旨和范围安排适当数额彩票公益金购买慈善组织服务。到2020年,县、区镇规模较大的慈善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人员要达到三分之一左右。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评估监管体系,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对慈善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开展评估。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可通过实施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重点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

  (五)加大社会支持力度。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要支持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向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要为慈善活动提供便利,减免相关费用。公证机构对慈善活动进行公证的费用应实行优惠。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积极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渠道。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慈善活动宣传投放提供帮助支持。

  (六)落实税收减免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税务、民政等部门要大力宣传慈善捐赠减免税的资格和条件,并积极为捐赠人办理捐赠减免税手续提供便捷通畅的渠道。

  (七)建立表彰奖惩制度。加强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表彰,增强捐赠集体和个人的荣誉感,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慈善氛围。设立“海安县慈善奖”,制订慈善奖评选办法,今后每3-5年召开一次全县慈善工作总结表彰大会。企业捐赠20万元以上,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并授予最具爱心的慈善企业荣誉称号;个人捐赠1万元以上,企业捐赠10万元以上均在慈善功德碑上铭刻记载;个人单笔捐赠50万元以上或累计捐赠100万元以上、企业单笔捐赠100万元或累计捐赠200万元以上者均在慈善明星榜上铭刻记载。建立志愿服务回馈制度,对为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在其本人或者家庭遇到生活困难需要帮助时,政府优先提供政策、资金等支持和慈善转介服务。政府将企业自觉奉献爱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列入企业评先、评优、升级的重要条件。

  (八)完善慈善人才培养政策。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急需的人才。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推行慈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按国家规定确定慈善行业人员工资待遇水平,促进慈善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

  四、监督管理

  (一)加强行政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负责人信用记录等制度,并通过信息网站等向社会公开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相关信息,定期发布慈善组织透明度指数,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计部门每年都要对慈善组织进行财务审计并向社会公示。

  (二)强化慈善行业自律。发挥县慈善总会的联合型慈善组织的作用,引导和推动慈善组织在资金募集、志愿者动员、项目实施等方面实现资源最优配置。鼓励支持县慈善总会承接政府委托或转移的职能,参与相关规划和政策制订,协调制定行业标准,进行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开展行业监督和评估。民政部门要推动建立慈善组织和慈善服务评估标准,鼓励对慈善组织开展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相关政府部门要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评选表彰的参考依据。

  (三)加强社会监督。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县慈善总会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举报。相关政府部门及县慈善总会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还可以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

  (四)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慈善组织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由县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的单位和个人,要适时予以曝光。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海安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1日

上一条: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安县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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